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(ce)失誤(wu)。
如事(shi)前(qian)認為租賃(lin)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(shi)際(ji)施工(gong)中由于某些(xie)原因致使(shi)租賃(lin)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(zeng)(zeng)加,導致租賃(lin)費用大(da)增(zeng)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(xie)性(xing)能不了(le)解(jie),從(cong)而使租賃設備(bei)形成(cheng)大馬拉小車(che)而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(bei)租(zu)賃標準化格式(shi)合(he)同文本,造成租(zu)賃合(he)同不(bu)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(you)于對大(da)型機械使用(yong)風(feng)險意識(shi)不強,合同缺(que)乏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(you)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(cao)作人員(yuan)隨機而來(lai),但機械日(ri)常維(wei)修由誰(shui)負責在合同中未說(shuo)清楚,造(zao)成(cheng)設(she)備在現場管理(li)不善,使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設(she)備(bei)進(jin)入施(shi)工現場(chang)后,承租方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用管理(li)(li)不善(shan),施(shi)工方案不完善(shan)和未(wei)制定租賃設(she)備(bei)現場(chang)管理(li)(li)辦(ban)法,致使設(she)備(bei)閑(xian)置(zhi),降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(hao)租賃(lin)公司,還(huan)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(qi)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(de)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