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要問(wen)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(fang)調(diao)研(yan)深度(du)不(bu)夠,從而(er)造(zao)成(cheng)決策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為租(zu)(zu)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(shi)工中由于(yu)某些(xie)原因(yin)致使租(zu)(zu)賃時間(jian)延長或(huo)工作(zuo)量增加,導致租(zu)(zu)賃費(fei)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(gong)機械性能不(bu)了(le)解,從而(er)使(shi)租(zu)賃設備形(xing)成大(da)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(lin)(lin)標準化格(ge)式合(he)同文(wen)本,造(zao)成租賃(lin)(lin)合(he)同不嚴(yan)密,履行中發(fa)生糾紛(fen)。
雙方在(zai)簽訂合同(tong)時,由(you)于對大型機(ji)械使用風險意識(shi)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沒有嚴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(yuan)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合(he)同中未說(shuo)清楚,造成(cheng)設備(bei)在現場管理(li)不善,使(shi)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工現(xian)場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的(de)使(shi)用管理不善(shan)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(zhi)定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現(xian)場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(bei)閑(xian)置(zhi),降(jiang)低使(shi)用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(ze)好租(zu)賃公司,還不(bu)可(ke)對合同馬(ma)虎(hu)。否則(ze)后期出現(xian)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