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(yao)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(du)不(bu)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(wu)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(zu)賃(lin)設備比較合算(suan),而實際施工中由于某(mou)些(xie)原因致(zhi)使租(zu)(zu)賃(lin)時(shi)間(jian)延長或工作量(liang)增(zeng)加(jia),導(dao)致(zhi)租(zu)(zu)賃(lin)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(ji)械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大馬拉(la)小(xiao)車而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(lin)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文本,造成租(zu)賃(lin)合(he)同不(bu)嚴密(mi),履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在簽(qian)訂合同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(shi)用(yong)風(feng)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沒(mei)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(cao)作人(ren)員隨(sui)機而(er)來(lai),但機械日常維(wei)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(zhong)未(wei)說(shuo)清楚,造成設備在現場管(guan)理不善(shan),使設備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賃(lin)設備(bei)進入施工現場(chang)后,承租方對設備(bei)的使(shi)用管理不善,施工方案(an)不完善和(he)未(wei)制定(ding)租賃(lin)設備(bei)現場(chang)管理辦法(fa),致使(shi)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選擇(ze)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(huan)不可對合同(tong)馬虎。否則后期(qi)出現問(wen)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(da)的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