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(lin)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(zao)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(wei)租賃設備比(bi)較合(he)算,而實際(ji)施工(gong)中由于(yu)某些原因致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(zuo)量增(zeng)加,導(dao)致租賃費用大增(zeng);
由(you)于對施工機(ji)械(xie)性能(neng)不了(le)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(she)備形成(cheng)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(zhun)化格式合同(tong)文(wen)本,造(zao)成租賃合同(tong)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在簽訂合(he)同時,由于對(dui)(dui)大型機(ji)械(xie)使用風險意識不(bu)強,合(he)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(mi)性(xing),對(dui)(dui)設(she)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作人(ren)員(yuan)隨機而來,但(dan)機械日常維修由(you)誰(shui)負責在(zai)合同(tong)中未說清楚(chu),造成設(she)備(bei)在(zai)現場管理不(bu)善,使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(tuo)節。
租(zu)(zu)賃設備(bei)進入施(shi)(shi)工(gong)現場后,承(cheng)租(zu)(zu)方對(dui)設備(bei)的使(shi)用管(guan)理不善,施(shi)(shi)工(gong)方案不完善和未(wei)制定租(zu)(zu)賃設備(bei)現場管(guan)理辦(ban)法,致(zhi)使(shi)設備(bei)閑置,降低(di)使(shi)用效(xiao)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(qi)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