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問題如(ru)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(bu)夠,從(cong)而造成(cheng)決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設備比較合(he)算(suan)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(yu)某些原因致使租賃時間延長或(huo)工(gong)作(zuo)量(liang)增加,導致租賃費(fei)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(ji)械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(cheng)大馬拉小(xiao)車而(er)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(bei)租賃標(biao)準化(hua)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(bu)嚴密(mi),履(lv)行中發生(sheng)糾(jiu)紛。
雙方在(zai)簽訂合(he)同時,由(you)于(yu)對大型(xing)機械使(shi)用風險意識不強(qiang),合(he)同缺乏準(zhun)確(que)性(xing)、嚴(yan)密(mi)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(huan)狀(zhuang)況和(he)完整(zheng)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(ri)常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(zao)成設備在現場管(guan)理不(bu)善(shan),使設備租、管(guan)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進(jin)入(ru)施工現場后,承租(zu)方(fang)對設(she)備的使用(yong)管理不善(shan)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(ding)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現場管理辦法,致使設(she)備閑(xian)置(zhi),降低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(xuan)擇好租賃公司(si),還不(bu)可對合(he)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