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(de)主要(yao)問題如下(xia):
1.租賃(lin)前雙(shuang)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(cheng)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(ren)為(wei)租賃設備比較(jiao)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由于某些(xie)原因致使(shi)租賃時(shi)間(jian)延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賃費(fei)用大增(zeng);
由于(yu)對施(shi)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解,從(cong)而使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形成大馬拉小(xiao)車而增加了費(fei)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(ben),造成租賃合同不(bu)嚴密,履(lv)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(shuang)方(fang)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意識(shi)不(bu)強,合同缺(que)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整性沒(mei)有嚴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作人(ren)員隨(sui)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(chang)維(wei)修由誰(shui)負責在(zai)合(he)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(cheng)設(she)備(bei)在(zai)現場(chang)管(guan)(guan)理(li)不善,使(shi)設(she)備(bei)租(zu)、管(guan)(guan)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(bei)進入施工現(xian)(xian)場后,承(cheng)租方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(bei)的使(shi)(shi)用(yong)管(guan)理不善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善和未制(zhi)定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(bei)現(xian)(xian)場管(guan)理辦法(fa),致使(shi)(shi)設(she)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(di)使(shi)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(hao)租賃(lin)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(hou)期(qi)出現問題將是一(yi)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