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要問(wen)題(ti)如下:
1.租(zu)賃前雙方調研深度(du)不夠,從(cong)而造(zao)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(qian)認為租(zu)(zu)賃(lin)(lin)設備比較(jiao)合算(suan),而實際施工中由于(yu)某些原(yuan)因致使(shi)租(zu)(zu)賃(lin)(lin)時間延長或(huo)工作量(liang)增加,導致租(zu)(zu)賃(lin)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(gong)機械性能(neng)不(bu)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成大(da)馬拉小車而(er)增(zeng)加了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(wu)設備(bei)租(zu)賃標準化格式(shi)合同文本,造(zao)成租(zu)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(zai)簽訂合(he)同時(shi),由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缺乏準確(que)性(xing)(xing)、嚴密性(xing)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(xing)沒有嚴格(ge)的(de)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(sui)機而來,但(dan)機械日(ri)常(chang)維(wei)修(xiu)由誰(shui)負責在合(he)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設備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(jie)。
租賃設(she)備(bei)進入(ru)施工(gong)現場(chang)后,承租方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管(guan)理不(bu)善,施工(gong)方案不(bu)完善和(he)未制定租賃設(she)備(be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(ze)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(qi)出現(xian)問題將是一個很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