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(zu)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(zu)賃(lin)設備比較合算(suan),而(er)實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(yuan)因致使租(zu)(zu)賃(lin)時間延長(chang)或工作量增加(jia),導(dao)致租(zu)(zu)賃(lin)費用(yong)大增;
由于(yu)對(dui)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(she)備(bei)租(zu)賃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文本,造成租(zu)賃合(he)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(fa)生糾紛。
雙方在(zai)簽訂合(he)(he)同時,由于對(dui)(dui)大型機(ji)械使用風險意識(shi)不(bu)強(qiang),合(he)(he)同缺(que)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(dui)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(zheng)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(xie)日常維(wei)修由誰負(fu)責在合(he)同中(zhong)未(wei)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在現(xian)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(tuo)節。
租(zu)賃(lin)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(zu)方(fang)對設備的使用管(guan)理不善,施工方(fang)案(an)不完善和未制定租(zu)賃(lin)設備現場管(guan)理辦法,致使設備閑置,降低使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(ke)對合(he)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(xian)問題將是一個很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