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(yao)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(fang)調研深(shen)度不(bu)夠,從(cong)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(lin)設備(bei)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由(you)于某(mou)些(xie)原因致使租賃(lin)時間延長或(huo)工作量增(zeng)(zeng)加,導致租賃(lin)費用大增(zeng)(zeng);
由于對(dui)施(shi)工(gong)機械性能不(bu)了(le)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(she)備形成大馬(ma)拉小車(che)而(er)增(zeng)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(she)備租賃(lin)(lin)標準化格(ge)式合同文本(ben),造成租賃(lin)(lin)合同不(bu)嚴密,履行(xing)中發(fa)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(you)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(shi)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界(jie)定(ding)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維(wei)修(xiu)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(chu),造成設備在現(xian)場管理不善(shan),使設備租(zu)、管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(bei)進(jin)入施(shi)工現場(chang)(chang)后,承租方(fang)對(dui)設備(bei)(bei)的使用(yong)管理不善,施(shi)工方(fang)案不完(wan)善和未(wei)制定租賃設備(bei)(bei)現場(chang)(chang)管理辦(ban)法(fa),致使設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(di)使用(yong)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后(hou)期出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的(de)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