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(xia)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(yan)深度不夠,從而(er)造成決(jue)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(ren)為(wei)租賃設備比(bi)較合(he)算,而實(shi)際施(shi)工(gong)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致(zhi)使租賃時間延長或(huo)工(gong)作(zuo)量增加,導致(zhi)租賃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(gong)機械性能(neng)不(bu)了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(cheng)大馬拉小車(che)而增(zeng)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(lin)標準化格(ge)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賃(lin)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(mi),履行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(qian)訂(ding)合(he)同(tong)時(shi),由(you)于對大型機(ji)械(xie)使用風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(he)同(tong)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(she)備操(cao)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(dan)機械(xie)日(ri)常維(wei)修由誰(shui)負責在合同(tong)中未說(shuo)清(qing)楚(chu),造成設(she)備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(she)備租(zu)、管、用脫節(jie)。
租(zu)(zu)賃設備(bei)進入施(shi)(shi)工(gong)(gong)現場后,承租(zu)(zu)方(fang)對設備(bei)的使用管理不(bu)善(shan),施(shi)(shi)工(gong)(gong)方(fang)案不(bu)完善(shan)和未(wei)制定租(zu)(zu)賃設備(bei)現場管理辦法,致使設備(bei)閑置,降(jiang)低(di)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(xuan)擇好租賃公司,還(huan)不(bu)可對合同(tong)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(ti)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