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(wen)題如下(xia)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(yan)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為租(zu)(zu)賃設(she)備比較(jiao)合算,而(er)實際施(shi)工(gong)中由于某(mou)些(xie)原因致使租(zu)(zu)賃時(shi)間(jian)延長或工(gong)作(zuo)量(liang)增(zeng)加(jia),導致租(zu)(zu)賃費用大(da)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(ji)械(xie)性能不(bu)了(le)解,從而使租(zu)賃設備形(xing)成大馬拉(la)小車而增加了(le)費用(yong)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(shi)合同文本(ben),造(zao)成租賃合同不(bu)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(ding)合同時(shi),由(you)于對大型機(ji)械使用(yong)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(que)乏(fa)準確(que)性、嚴(yan)密性,對設(she)備返(fan)還(huan)狀況和完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(er)來(lai),但(dan)機(ji)械(xie)日常維修由誰負(fu)責在合同中未說(shuo)清楚,造成設備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(shi)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(jie)。
租賃(lin)設備(bei)進入施(shi)工(gong)現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方(fang)對設備(bei)的(de)使(shi)用管(guan)理不善(shan),施(shi)工(gong)方(fang)案不完(wan)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(lin)設備(be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法,致使(shi)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僅要選擇(ze)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(dui)合同馬虎。否則后(hou)期出現(xian)問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的(de)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