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(fang)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(jue)策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為(wei)租賃(lin)(lin)設(she)備比(bi)較(jiao)合算,而實(shi)際施工(gong)中由于某(mou)些原(yuan)因致(zhi)使租賃(lin)(lin)時間延長或(huo)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致(zhi)租賃(lin)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(cong)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(xiao)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(zhun)化格式合(he)(he)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賃合(he)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(xing)中發生(sheng)糾紛(fen)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(he)同時,由于對大型(xing)機械使用(yong)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(mi)性,對設備(bei)返還狀況和完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(cao)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(xie)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(he)同(tong)中未說(shuo)清楚,造(zao)成設(she)備(bei)在(zai)現場管理不(bu)善,使設(she)備(bei)租(zu)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進入施工現(xian)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方對設備的使(shi)用(yong)管理不(bu)善,施工方案(an)不(bu)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備現(xian)場(chang)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備閑(xian)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選擇好(hao)租(zu)賃公司(si),還不可對(dui)合同馬(ma)虎。否(fou)則后期(qi)出現問題將是一(yi)個很大的(de)麻煩。